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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6-07-22   来源:    共1960人浏览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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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拳联盟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太极拳联盟章程》和《太极拳联盟会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单位会员的审核批准

(一)一级单位会员必须直接向太极拳联盟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由太极拳联盟审核批准;

(二)二级单位会员原则上向所在地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由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审核批准后报太极拳联盟备案。

(三)三级单位会员原则上向所在地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由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审核批准后报太极拳联盟和所属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备案。

(四)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可管理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武术社会团体、各种形式的活动站点和任何组织形式的或常年聚集习练的社会武术活动组织,但这些武术社会团体或社会武术活动组织不作为太极拳联盟的单位会员。

(五)任何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无权审核批准下级单位会员。

(六)各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不得跨区域审核批准下一级单位会员,否则视为无效。

第三条  单位会员审批的时间要求

(一)区域性单位会员在接到下一级单位会员的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同时指出不予批准的理由。

因资料不完备不予批准的,提交申请的下一级单位会员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资料后重新申请。

(二)区域性单位会员批准下一级单位会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同时上报上一级会员单位和太极拳联盟备案。

第四条  单位会员原则上由其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批准,因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因对管辖权有争议等原因,可以越级向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或直接向太极拳联盟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太极拳联盟和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可以直接审核批准。

   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或太极拳联盟接到越级申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先向下一级单位会员核实后方可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五条  普通个人会员和少年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的入会原则上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单位会员提交申请。军人向其所在的部队的单位会员提交申请。

(二)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军官证的复印件,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和填写好的《太极拳联盟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登记表》。

(三)缴纳会费及工本费。

(四)单位会员审核批准后发证。

第六条  单位会员收到个人会员入会申请后,应当认真填写会员证书并保存好个人会员的有关材料。

 (一)个人会员证的证书编号由单位会员编序。

 (二)会员照片上加盖单位会员的钢印章或公章。

 (三)首次入会的会员应在注册记录第一页中填写好时间,接收个人会员的单位会员的地址,并由单位会员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第七条  荣誉会员和资深会员入会直接向太极拳联盟递交入会申请,由太极拳联盟审核批准发证。

第八条  个人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入会原则上由最基层的单位会员审核批准,因下一级单位会员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因对管辖权有争议等原因,可以向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由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审核批准发证。

第九条  专业性单位会员只能审核批准本单位或本系统内的个人会员,不得跨越本单位或系统发展会员。

  区域性单位会员不得跨区域审核批准个人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须按照《太极拳联盟会员管理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单位会员申请入会获得批准后须缴纳当年的会费,以后每年缴纳一次会费。单位会员的会费向其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缴纳。

  个人会员申请入会获得批准后,可一次性缴纳一~四年的会费和工本费10元。以后每一~四年年审一次,同时缴纳一~四年的会费,不缴纳工本费。个人会员的会费向其所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缴纳。

第十一条  会费的分配

(一)单位会员会费的分配办法

1.一级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的会费全额直接向太极拳联盟缴纳。

2.二级单位会员的会费全额向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缴纳。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留取总额的80%,其余总额的20%由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汇总后向太极拳联盟缴纳。

3.三级单位会员的会费全额向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缴纳。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留取总额的50%,其余总额的50%由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汇总后向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缴纳。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留取总额的30%,其余总额的20%由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汇总后向太极拳联盟缴纳。

(二)个人会员会费的分配办法

1.会员工本费10元,由发证的单位会员直接收取留用,不计入上缴费用总额。

2.资深会员的会费直接向太极拳联盟缴纳。

3.由一级单位会员发证的个人会员,会费由一级单位会员收取,一级单位会员留取总额的80%,其余总额的20%由一级单位会员汇总后向太极拳联盟缴纳。

4.由二级单位会员发证的个人会员,会费由二级单位会员收取,二级单位会员留取总额的50%,其余总额的50%由二级单位会员汇总后向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缴纳。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留取总额的30%,其余总额的20%由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汇总后向太极拳联盟缴纳。

5.由三级单位会员发证的个人会员,会费由三级单位会员收取,三级单位会员留取总额的40%,其余总额的60%由三级单位会员汇总后向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缴纳。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留取总额的20%,其余总额的40%由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汇总后向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缴纳。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留取总额的20%,其余总额的20%由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汇总后向太极拳联盟缴纳。

6. 理事单位会员属紧密型加盟,会员年费视规模另定。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的时间

(一)单位会员会费缴纳的时间

1.三级单位会员的会费于每年的12月1日至10日向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缴纳下一年度会费。

2.二级单位会员的会费于每年的12月11日至20日向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缴纳下一年度会费。

3.一级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的会费于每年的12月21日至31日向太极拳联盟缴纳下一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会费汇总缴纳的时间

1.三级单位会员收取的个人会员会费按比例于每年的6月1日至10日和12月1日至10日向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各缴纳一次。

2.二级单位会员收取的个人会员会费按比例于每年的6月11日至20日和12月11日至20日向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各缴纳一次。

3.一级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收取的个人会员会费按比例于每年的6月21日至30日和12月21日至31日向太极拳联盟各汇总缴纳一次。

第十三条  会员证书和牌匾的制作、发放与领取

(一)太极拳联盟个人会员的证书、单位会员的证书和牌匾由太极拳联盟统一制作。

(二)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向所属的三级单位会员统一发放个人会员的证书。

(三)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向所属的二级单位会员统一发放个人会员的证书、单位会员的证书和牌匾。

(四)太极拳联盟向一级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统一发放个人会员的证书、单位会员的证书和牌匾。

(五)个人会员的证书、单位会员的证书和牌匾原则上不得越级领取,因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因对管辖权有争议等原因,可以越级向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或直接向太极拳联盟领取。

(六)任何单位会员不得跨区域向其他单位会员发放或领取证书。

(七)个人会员的证书统一向太极拳联盟预购买的方式,年终可退补。

(八)单位会员的证书和牌匾备案后由太极拳联盟按照实际数量发放。

第十四条 会费的管理、使用和审计

(一)各单位会员收费的会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会费必须按照《太极拳联盟章程》和《太极拳联盟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会员和个人不得贪污、挤占和挪用会费。

(三)会费的使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四)单位会员在年度注册时须向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应不定期地检查下属单位会员会费的使用情况。

(五)单位会员在使用会费的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情况的。其上一级单位会员有权视情节的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单位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各单位会员应当为下一级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提供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等服务,可以组织本区域或本单位、系统的竞赛、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参加上一级单位会员举办的各类赛事和交流活动。

  单位会员向个人会员提供服务和产品时,应当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今后凡未取得太极拳联盟会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本系统内审报中国武术段位、裁判员、教练员的培训,不得参加太极拳联盟组织的竞赛和活动,。

第十七条  各单位会员应当对外公布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电话和收费账号。

第十八条  太极拳联盟会员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上海虬江路1488号太极拳联盟事业发展部

电话:021-31391707

电子信箱:853019512@qq.com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太极拳联盟。


                                                                                                                    2016年元月1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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