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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2016-07-22   来源:    共2312人浏览    我要评论

太极拳联盟官方网站】中 国 太 极 拳 联 盟...

中 国 太 极 拳 联 盟

上海柔武太极拳委员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太极拳联盟(以下简称:太极拳联盟)的组织建设,强化项目管理,维护会员利益,保障武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规和《太极拳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  员

第二条  太极拳联盟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盟会员的,须经老会员介绍。

第三条  单位会员 分为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性单位会员。区域性单位会员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在中国柔武集团联盟总部的分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具有管理、协调和指导武术工作职能的团体。专业性单位会员指在武术教学训练、武术技术和理论培训、武术研究与传播等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专业性武术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的武术组织。

    单位会员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理事单位会员。

(一)一级单位会员,是指联盟在省级分设管理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的武术组织。

1.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在省级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武术工作职能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太极拳联盟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2.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下述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组织可申请成为太极拳联盟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1)各行业体协管理的武术协会或组织;

(2)政府机关牵头组建或管理的武术团体组织;

(3)高等院校的武术(含民族传统体育)团体组织;

(二)二级单位会员

1.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受地市级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武术工作职能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太极拳联盟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2.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下述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组织可申请成为太极拳联盟的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1)省级武术协会下属的单项拳种研究会等武术组织(注册会员在100人以上);

(2)经联盟分设的地市级批建的各类武术社团(注册会员在200人以上);

(3)属省级批准成立的武术院、馆、校、俱乐部、培训中心等武术组织(注册会员在200人以上);

(4)普通高等院校的武术协会(注册会员在100人以上);

(5)其他情况类似的武术组织。

(三)三级单位会员

1.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受县市级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武术工作职能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太极拳联盟的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2.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下述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组织可申请成为太极拳联盟的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1)地市级武术协会下属的单项拳种研究会等武术组织(注册会员在50人以上);

(2)经联盟分设的县市级批建的各类武术社团(注册会员在50人以上);

(4)县市级辖区内各类大专和中等学校的武术协会(注册会员在30人以上);

(5)县市级辖区内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武术协会(注册会员在30人以上);

(6)县市级辖区内其他情况类似的武术组织。

(四)理事单位会员

  理事单位会员属紧密型加盟,以上性质的单位会员可申请升级为理事单位会员,具体详见子公司章程。

(五)单位会员的负责人在太极拳联盟组织机构中任职

 1. 太极拳联盟“常务理事会”是会员管理的职能部门,管理机构的任职人选必须具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资格。

 2. 理事单位会员的负责人,属太极拳联盟组织机构的高层管理任职人选。

 3. 一级单位会员的负责人,任职于“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选。

 4. 二级单位会员的负责人,任职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人选。

 5 . 三级单位会员的负责人,任职于“理事会”理事人选。

第四条  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

(一)荣誉会员:凡承认太极拳联盟章程,维护太极拳联盟声誉,热心支持武术事业发展的个人,可申请成为太极拳联盟荣誉会员。

(二)资深会员:凡太极拳联盟委员、武术高段位获得者、具有高级职称的武术专业技术人员、国际级或国家级武术裁判员,承认太极拳联盟章程,可申请成为太极拳联盟资深会员。

(三)普通会员:凡承认太极拳联盟章程的武术工作者、传习者、爱好者,均可申请成为太极拳联盟的普通会员。

(四)少年会员:凡承认太极拳联盟章程的中小学生,均可申请成为太极拳联盟的少年会员。

第三章  会员入会

第五条  各级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太极拳联盟章程;

(二)具有比较完善的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各级区域性单位会员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各级专业性单位会员要有主管部门,以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第六条  申请加入太极拳联盟的各级协会,应按要求填报《太极拳联盟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提交章程或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太极拳联盟章程;

(二)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申请成为太极拳联盟个人会员,应按要求填报《太极拳联盟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提交本人两寸证件照片两张。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理事单位会员、一级单位会员入会,直接向太极拳联盟递交申请,由太极拳联盟审核批准;

(二)二级单位会员入会,需经太极拳联盟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上报太极拳联盟,也可直接向太极拳联盟递交入会申请,由太极拳联盟备案或审核批准;

(三)三级单位会员入会,需经太极拳联盟一级和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上报太极拳联盟,也可直接向太极拳联盟递交入会申请,由太极拳联盟备案或审核批准;

(四)普通个人会员和少年会员入会,可通过太极拳联盟各级单位会员或太极拳联盟授权的相关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也可直接向太极拳联盟递交入会申请,由太极拳联盟备案或审核批准。

荣誉会员和资深会员入会,须直接向太极拳联盟递交入会申请,由太极拳联盟审核批准。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区域性单位会员的权利

1.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代表本地区或本系统参加太极拳联盟代表大会;

2.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联盟工作各项议程;

3.监督太极拳联盟日常工作的进程;

4.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经批准代表太极拳联盟组队参加相关的国际、全国比赛;

6.参加太极拳联盟举办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7.申请举办(或承办)太极拳联盟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8.申请获得武术段位考评资格;

9.优先、优惠获得太极拳联盟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

10.为武术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11.有退会的权利。

(二)专业性单位会员的权利

1.参加太极拳联盟举办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2.申请承办太极拳联盟组织的各类全国、全市性比赛和活动;

3.申请获得武术段位考评资格;

4.优先、优惠获得太极拳联盟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

5.为武术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6.监督太极拳联盟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7.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太极拳联盟的章程,维护太极拳联盟的声誉;

(二)认真执行太极拳联盟做出的各项决议,承担太极拳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太极拳联盟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三)积极申请承办太极拳联盟主办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四)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武术活动,促进本辖区或本系统内武术运动技术和理论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太极拳联盟中其他单位会员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太极拳联盟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六)按时向太极拳联盟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自觉接受太极拳联盟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七)重德守纪,认真维护本会及各级武术组织间的团结;

(八)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普通会员的权利

1.被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推荐参加太极拳联盟会员代表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太极拳联盟及其单位会员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参加中国武术段位考评,获得相应段位;

5.参加太极拳联盟及其单位会员组织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6.优先、优惠获得太极拳联盟的有关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

7.经选拔代表所在单位会员组织或上一级单位会员组织参加相应级别的武术比赛,直至经逐级选拔代表太极拳联盟参加国际比赛;

8.对太极拳联盟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9.按有关规定从事社会武术工作和参与武术活动的合法权益,受太极拳联盟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维护;

10.有退会的权利。

(二)少年会员的权利

少年会员享有普通会员除1和2之外的所有权利。

(三)荣誉会员的权利

1.享有普通会员享有的权利。

2.具有优先参与太极拳联盟组织的国际和国内武术交流活动的资格;

(四)资深会员的权利

1.享有普通会员享有的权利。

2.具有优先参与太极拳联盟组织的国际和国内武术竞赛和交流活动的资格;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太极拳联盟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积极执行太极拳联盟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三)关心和支持武术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武术活动;

(四)重德守纪,积极维护太极拳联盟及各级武术组织的团结和中华武术的声誉;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四条  凡太极拳联盟的会员必须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的会费标准(中国武术协会会费除外):

1.一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1000元人民币;

2.二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800元人民币;

3.三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500元人民币。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荣誉会员免缴会费;

2.资深会员年度会费为100元人民币;

3.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为50元人民币;

4.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度会费为30元人民币;

5.少年会员年度会费为30元人民币;

6.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为30元人民币;

7.除荣誉会员外,其他会员初次入会时,另收取10元证书工本费。

第十六条  会费缴纳时间和办法

(一)各单位会员须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将下一年度会费交到太极拳联盟。

(二)会员可自愿一次性缴纳4年内的会费,并进行有效登记。个人会费缴纳至所属的各级单位会员,汇总后交至太极拳联盟。也可以直接向太极拳联盟缴纳。

(三)太极拳联盟与一级单位会员间的会费分配比例为2:8。一级会员与其下属各级单位会员间的再分配比例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会费用于开展太极拳联盟和各级单位会员的工作、会员服务工作和支持武术事业发展的开支,不得用于太极拳联盟总部内人员的奖励和劳务开支。

会费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1.用于服务会员的一些必要开支;

2.用于社会武术工作的事业性经费开支;

3.用于各级会员组织举办武术比赛和有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4.用于举办相关武术培训的补贴性开支;

5.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奖励;

6.用于补充太极拳联盟和各级单位会员的办公经费和制作会员资证用品等的开支;

7.用于与武术事业密切相关的其他开支。

第六章  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太极拳联盟的各级单位会员须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在太极拳联盟进行年度注册,注册时须按规定提交注册材料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每4年须通过各级单位会员或太极拳联盟授权的单位进行换证注册登记。太极拳联盟各级单位会员或太极拳联盟授权的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别将该半年注册情况和应缴纳的会费汇总交至太极拳联盟。

第二十条  未进行连续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会员,视为会员资格暂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太极拳联盟对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太极拳联盟先进单位会员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武术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太极拳联盟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第二十二条  太极拳联盟对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

(一)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太极拳联盟批准,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1.不按时缴纳会费;

2.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

3.违反太极拳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对武术事业造成不良影响。

(二)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1.不按时缴纳会费;

2.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

3.违反太极拳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对武术事业造成不良影响。

(三)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停止。

(四)太极拳联盟对暂停资格的会员明确限定纠正期限,在期限内得以纠正者,其会员资格予以恢复;在期限内未纠正者,太极拳联盟将做出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章  退会与重新入会

第二十三条  退会

(一)太极拳联盟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单位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太极拳联盟,在相关问题处理完毕后,退会方可认定;

(三)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在地单位会员提出要求后即可退会;

(四)会员退会后,以前享有的太极拳联盟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同时丧失。

第二十四条  重新入会

(一)会员退会后又重新要求成为太极拳联盟会员者,需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二)被取消会员资格者要求重新加入太极拳联盟,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对被取消资格问题的整改情况,经太极拳联盟审查合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单位会员的发展,由“事业发展部”负责开拓,正常运作后的会员关系交由“常务理事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太极拳联盟单位会员、荣誉会员和资深会员的会员证书,统一由太极拳联盟制作和颁发。普通会员的证书由太极拳联盟统一制作,各级单位会员颁发。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单位会员的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与本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太极拳联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81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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